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确立人才培养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的评选要坚持师德师风与教学水平并重的原则,严格履行评选程序和评选要求,做到组织严谨、评审公正、公示民主,确保评选质量。
第三条 评选对象为承担我校本科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人师表,师德高尚;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对人才培养有突出贡献;对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有重要创新,教学成果和教育质量突出;在学校师生中享有较高声望。
(二)受聘副教授以上职务,具有10年(含)及以上教学工作经历;近三年来,直接承担的教学工作总量每学年不低于岗位额定工作量。
第五条 业务能力条件
(一)教学效果好。善于运用现代教育教学思想改革传统教育教学模式,在教学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创新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教学活动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方法科学先进,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校效果;形成独特而成熟的教学风格,在校内起到示范作用,在学生评教、同行评价、专家评价中均为优秀。
(二)积极从事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丰富。近五年,取得以下与专业相关业绩条件至少两项:
1.主持一项省(部)级或参与(前三人)一项国家级教研、科研项目或教学改革项目;
2.作为第一作者至少在核心期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两篇;或主编并出版教育教学研究专著;或作为第一主编编写教材一部并正式出版;
3.主持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三等奖或参与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前三人),或参与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五人);
4.负责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质量工程建设等项目;
5.获得校级教学类大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
6.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获得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六条 近三年来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能参加教学名师奖评选:
(一)受过党政处分者;
(二)受到教学通报或教学事故处理者;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各教学单位根据要求及条件组织专家组审核推荐材料,对被推荐人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形成推荐意见,并将推荐材料报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九条 学校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充分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完成学校和系部分配的教学任务和教学建设工作,教学效果优秀。
第十二条 积极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引领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重视对青年教师的培养,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工作,不断提高青年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十四条 每学年至少在学校举行一次全校性示范观摩课。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原则上教学名师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六条 教学名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进修、培训、考察、参加学术会议和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学校将从校级教学名师中遴选出符合条件者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
第十八条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校级教学名师称号。
(一)受过党政处分者;
(二)受到教学通报或教学事故处理者;
(三)教学效果下降者;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年度教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