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设置的基层教学组织机构,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极为重要的基本教学单位。为了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育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在系领导下,围绕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开展专业和课程建设、教学组织和实施、教学改革和研究等工作。
第二章 教研室设置
第三条 教研室按专业或课程性质或平台进行设置,设教研室主任1人,成员必须为本专业任课教师。教研室的设置、调整或撤销,由各系提出,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教研室职能
第四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对本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负责。
第五条 专业教研室要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加强专业建设。组织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立足专业培养目标实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专业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学生学科竞赛和科技活动等。
第六条 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学质量,开展学习教育理论、教学方法讨论、教学经验交流、教书育人心得等方面的教学研究活动,集体研讨、分析和解决教学问题。
第七条 开展课程建设和教改立项课题的研究,加强教材、线上课程、多媒体课件等教学资源建设,强化教师对教学内容、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考核模式改革的研究。
第八条 实施教学质量监控。组织新开课教师的试讲和听课评教工作;规范任课教师各教学环节的行为和要求;做好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试卷等教学材料的制定和归档工作;进行课程教学总结,提出改进教学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 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开展教学经验交流、教学能力培训及到企业实践等活动,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
第十条 根据本专业专业建设和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要求,认真落实备课、讲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课程考核等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选聘
第十一条 教研室主任聘用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坚持教书育人,执行上级决议,事业心强,办事公正。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业务水平高,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改革意识,熟悉教育教学规律;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的职称,是本专业或课程性质或平台的带头人。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工作职责:
(一)在系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工作,组织落实教研室各项职责。
(二)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议,对本教研室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评优评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教研室主任的申报程序。由各系推荐,报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由组织部报党政联席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待遇:
(一)按学校规定发放年度工作津贴,减免非授课工作量32学时/学年。
(二)教师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加分,具体方案由各系制定实施细则。
(三)要按照专业带头人标准,加强对教研室主任的选拔和培养。在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及岗位竞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的考核
第十五条 各系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教研室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教务处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教研室工作会议,对优秀教研室和优秀教研室主任进行评选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订教研室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