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师德建设,提高我校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广大教师爱岗敬业,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全面提高我校教师的教书育人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书育人标兵”评选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实际贡献为依据,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教书育人标兵”的评选对象为承担我校本科教学任务的在编专任教师。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为人师表,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识学风方面率先垂范。
(二)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从严执教,严谨治学,坚守教学一线,潜心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教学理念先进,教学质量优秀,教风端正严谨,教学效果突出。
(三)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全面发展;落实课程思政,善于将德育融于专业教学中,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无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无学术失范行为,无教学事故或教学通报。
第五条 育人能力条件
(一)近三年均完成年度教学工作量(非授课工作量自发文之后开始统计);
(二)年度教师工作考核排名在本学院名列前茅;
(三)担任专业导师,且考评为优秀。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指导及思想政治教育中表现突出。
(四)教学质量长期得到学生和专家好评,近两年课堂教学质量认证优良。
(五)致力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在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成果丰富。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要求及条件,组织专家组对符合上述评选条件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水平以及育人成果等进行评选,向学校推荐。
第七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的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候选人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学校对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布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教书育人标兵”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第十条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教书育人标兵”称号。
(一)有损师德师风行为者;
(二)受到教学通报或教学事故处理者;
(三)受过党政处分者;
(四)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年度教师工作考核不合格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