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评审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组长,资助管理中心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负责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和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学院分别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导师、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需进入前10%。如果学生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必须符合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和资金发放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105号)规定的“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申请时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选年度没有尚未解除的任何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异,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知行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第七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名额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确定,原则上按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学生人数比例进行推荐。
第十一条 具体评审程序
(一)依据学校下发的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评选工作通知要求(另行制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评选审核,拟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推荐名额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情况,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有任何异议,请将其报送至省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在每年12月31日前由财务处按获奖名单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卡(存折)内,各学院组织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发放记录。奖学金不得由辅导员或他人代领。
第十三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由国家、省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受奖学生资格,追回已发放奖励款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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