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全院学生学士学位工作问题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的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3-19名委员组成,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院长担任;设副主席1人,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设秘书长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教务处是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处理与学位有关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需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由院长任命和聘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师德良好;
(二)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了解国家、学校有关学位教育与管理的政策;
(三)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正常履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计划;
(二)审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科的设立和撤销的申报书,作出初审决定;
(三)对学院学位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四)审议、讨论并建议通过学院与学士学位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审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有权撤销因违反规定授予的学位;
(六)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原则与程序
(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扬民主;
(二)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
(三)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全体委员2/3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时,经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表决结果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仲裁程序
对有争议的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裁决前应充分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裁决时,应投票表决并做出书面决议。
(一)对学位申请、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系(院)正式通知2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或申诉后2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决定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议并告知异议人,同时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二)对学位授予问题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授予学位后2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该审查决议为最后决定。
第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院的学位质量至关重要,凡离岗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